重磅!执业药师可以“挂证”了
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多条值得关注的措施。
其中一条,被业内解读为“执业药师可以挂证了”。
执业药师可兼职
《通知》明确,鼓励多样化使用执业药师。
其中一段话令人深思: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未注册人员,可参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交兼职合同,注册为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兼职从事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可参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室的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
有分析认为,政策给药店执业药师问题开了“绿灯”。
此外,支持执业药师统一注册。
在满足开办条件的前提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将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其任职信息应与连锁企业总部任职文件保持一致。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门店执业药师可参与本企业远程审方室的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
《通知》还表示,药品零售企业应鼓励执业药师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专业药学服务,积极参与慢病管理工作,发挥药师协助医师作用,指导慢病患者合理用药,组织参与社区健康宣讲及志愿活动,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提升公众认可度,提高执业药师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挂证”或致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
对于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等,《通知》强调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到位。
首先,加强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检查。在坚持标准,严格准入的基础上,要加强监管,健全档案。
《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检查,严格规范执业药师持证上岗,将其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强化“药品智能化检查系统”应用。要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管理,健全执业药师信息档案,将注册信息、社保缴费信息、培训考核信息等一并归档。
其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包括依法严查违法经营行为、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执业药师未尽职履责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伪造执业药师在岗考勤、履职工作记录、人员培训档案以及无法证明处方合规等虚假欺骗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禁止相关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相关企业予以曝光。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执业药师要开展社保缴费协查,对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及公示处理,涉及医保药店的,通报医保部门;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三年内不予注册。
另外,天津市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分布情况以及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分两个阶段推进实施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包括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实施阶段(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通知》强调,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经营条件、合规状况、执业药师尽职履责及药学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区域逐步实施监督检查和类别划分工作,对执业药师不能尽职履责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内六区、新四区、滨海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类别划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静海区、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药品零售企业类别划分。
单体可用连锁的远程审方
《通知》明确,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数量应与所服务的药店规模相适应,每名执业药师服务的药店不超过20家,每增加20家药店增加1名执业药师(不足20家按20家计算)。如有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中应有合理数量的执业类别为中药学的执业药师。
支持延伸远程药事服务。支持我市已通过远程药事服务登记并正常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单体药店的委托,开展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工作,作为单体药店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处方审核的补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均可从事远程药事服务工作。
网售处方药“线上线下一致”
《通知》明确,鼓励推行处方流转新模式。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药店”发展模式,加强与互联网医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药品处方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处方经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调配后,可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方便公众购药。
支持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支持企业以“互联网+”为创新转型升级,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服务模式,积极建设智慧药房、自动售药机等智能化终端,创新药品供应服务流程,借助“互联网+”提供智慧药学服务,大力发展医药新零售,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建立智慧“查岗系统”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坚决杜绝执业药师挂靠,督促执业药师切实尽职履责,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离岗告知、在岗履职考勤、《执业药师注册证》明示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鼓励企业将身份证核验与人脸识别比对等技术用于执业药师在岗考勤,建立智慧“查岗系统”,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等乱象,保证执业药师尽职履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延伸执业药师药学服务,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向公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为公众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提供重要保障。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应在药品销售凭证标注执业药师咨询电话,方便顾客及时、便捷的获得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