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多点执业应关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优质医师队伍主要集中在综合性公立医院。为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卫生部办公厅于2011年7月下发了《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正式在全国试点医师多点执业。随后,2017年4月,原国家卫计委修订的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医生正式进入区域注册时代,医生多点执业的数量不再受到限制,并且可以申请异地多点执业。

虽然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医生的自由执业,但在实践中,医生进行多点执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可能引发的执业风险:

1、平衡多点执业机构的利益关系

医生开展多点执业可能会影响到其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量。因此,医生需要与各个执业机构共同商定如何兼顾各方的利益。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多点执业医生的薪酬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由执业机构与医生协商确定。如果医生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的要求,则不能领取全职薪酬。医生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执业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时,医生应服从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安排。

目前,大多数医生与主要执业机构签订了全职劳动合同,并由主要执业机构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因此,在进行多点执业时,医生需要重新梳理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协调主要执业地点与其他执业地点之间的关系。

2、医生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

根据相关通知中的规定,医生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应由引发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生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同时,支持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生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上述规定旨在建立医生多点执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防火墙机制,明确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与此同时,该规定也强调了执业医生与医疗机构之间在协议中约定医疗责任条款的重要性。因此,在医生与执业机构签订协议时,医生应更加关注责任分配条款的设定,并在必要时向执业律师寻求专业建议。

3、医生不得为个人利益转诊患者

虽然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就多点执业的转诊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但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等地陆续发布的多点执业地方性政策文件中已包含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医生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不合理的患者转诊,从而扰乱医疗秩序和损害患者权益。

综上,国家鼓励多点执业,但多点执业应尊重患者权益,以便患者就医服务为目标。上述规定明确禁止医生因个人利益而转诊患者、扰乱医疗秩序和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在进行多点执业时,医生应坚守医德,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此外,医生还应经常关注所在地方对于多点执业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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