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1月1日起,初级会计工作发生大变化!这样缴税=严查!


各位会计注意啦,偷漏税坚决不能再有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可知:2019年1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增加了对缴税的管控,严厉打击失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信用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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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违法失信 多部门联合惩处

2018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办法》对违法失信者主要惩处措施有以下4点: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4.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税务机关联合惩处的重要3项内部措施:

1.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从1月1日起,对违法失信的严惩力度更大,多部门联合惩处,想躲猫猫都没地方躲,那些经常在河边走的企业出事儿的几率大增,会计人注意了,不要陷入泥坑。

二、偷漏税违法成本加大 “失信”制度建立

《办法》出台后,根据相关规定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种种措施的推进和执行,就像为纳税人织起的一张网,环环相扣,让偷漏税行为无所遁形。《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可谓是空前绝后,会计人和企业管理者要注意变动内容,小心被严惩跟着遭殃!


(一)“失信”将被烙印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一个失信的人或者企业,在21世纪寸步难行。

(二)欠款从100万修改为10万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四)关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办法》第七条增加如下表述:“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会计人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被盗用,不要用个人信息帮助企业做一些逃税避税行为,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等到追究责任的时候就完了。

(五)失信公示由2年延长为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三、真实案例

1、某控股企业因不符优惠政策被追补企业所得税903.8万及滞纳金;

2、某知名企业因以前年度执行所得税优惠税率差异补缴税款3.38亿元;

3、某公司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被追补税款、滞纳金并以偷税条款受处罚;

4、某控股企业子公司因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牵连、被追查出有重大违法嫌疑出口退税及内销税额近500万元;

5、某公司税务审查中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不规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处罚;

6、某企业曾因会计核算与业务合同不符,被稽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受处罚。

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是故意偷漏税,有的则是无意为之,不论何种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企业人员需要及时学习并正确掌握最新政策,了解税收环境变化,不断学习,使自身得到进步,走在时代前沿,才能帮助自己和企业消除风险。

四、偷漏税被稽查4大影响

1、企业虚增费用、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款,以偷税论处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帮助员工偷逃个税,也存在着被处以偷税罪的风险

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财会人员的风险

会计法规定,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财务的小伙伴,要特别注意。

4、企业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的风险:

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利用他人信息,并且将信息用于非法得利。根据法律规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实施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一被发现,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前不久西安的王先生就发现自己的信息冒用发工资,导致自己无法申请经适房,目前已将该企业起诉。

所以说,企业按实际员工薪资发放情况计提费用、申报个税,老老实实交税,才是正道。会计也要时刻注意公司对公对私转账,手头上的事情不能马虎,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帮着企业走私账偷逃税款,因小失大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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