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学术成果条件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专业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务、财政与税收、金融、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建筑经济、知识产权等 9 个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 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 或 ISSN 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YI作者,下同)1 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YI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 2 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 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 3 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 2 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 2 篇以上。


正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 1 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 3 本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著作公开出版有 ISBN统一书号。

2.独撰或作为第YI作者,在有 CN 或 ISSN 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且至少 1 篇于核心期刊发表,每篇 5000 字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3 篇以上,并经 2 名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书面评鉴意见认为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2.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 2 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 2 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 4 篇以上。


优先条件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4.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 20%以上。

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 10%以上。

6.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7.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 或 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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