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二考点必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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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2.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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