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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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南倾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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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森有老婆乀勿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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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http://www.sdrsks.org/ask 11月06日讯: 1、OTC是英文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在医药行业 术语 中特指非处方药。2、我国卫生部医政局对非处方药是这样定义的:OTC是消费者可不经过医生处方,直接从药房或药店购买的药品,而且是不在医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就能安全使用的药品。3、非处方药的主要类别:饮食补充剂(包括 维生素 、矿物质)、皮肤用药(包括皮肤保健品)、感冒咳嗽药、止痛药、胃肠病药。4、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5、为了使群众更为方便,将非处方药中安全性更高的一些药品划为乙类,乙类非处方药除正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6、当然,这些普通商业企业需经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7、甲、乙两类非处方药的区别源于对其安全性的评价,凡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可以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包括甲、乙两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只能零售乙类非处方药。8、这样,乙类非处方药除可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9、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普通商业企业需经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10、同时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11、即勿需配备执业药师。12、由于我国是刚开始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故乙类非处方药品暂不实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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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如此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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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店要具备什么条件,要办理哪些手续一、开药店要具备什么条件,要办理哪些手续  1、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2、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3、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4、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5、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6、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二、药店人员的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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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呀么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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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条件:1.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如果是在城里开的药店就要具备这些条件: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一)人员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二)房屋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四)制度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一)筹建审批程序1,申请者到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租赁意向协议.2,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登记,退还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3,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二)验收程序1,申请者完成筹建后,向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1)现场验收申请;(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3)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准确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剂型或用途分类区位图;(4)仓库平面布置图;(5)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的复印件;(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有关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药监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体检表;(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8)质量管理制度,各类台帐,表格,单据;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2,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现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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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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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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