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变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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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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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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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变更罪名?】http://www.sdrsks.org/ask 09月24日讯: 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变更罪名?查实确实不准确的,可以变更。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均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司法机关“擅自”变更罪名的立法根据。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一)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对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权审查,但对罪名认定若不正确如何处理却没有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径行改变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拟定的罪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需通知侦查机关,也无需征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无需通知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二)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进行补充性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合议的内容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权知晓,因此,常常出现法庭辩论围绕一个罪名,而判决时却是另外一个罪名,或者辩论时针对一个罪名而判决时却成为两个罪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直接进行变更并进行判决的案例不胜枚举。值得说明的是,关于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形式,国内学者往往将其局限于罪名的改变,即轻罪变为重罪、重罪变为轻罪或者同等法定刑的罪名之间的相互转换。事实上,罪名变更的形式还应当包括罪名的追加、拆分与合并,如检察机关在对涉嫌贷款诈骗罪的被告人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告人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且单独成罪,进而检察机关将贷款诈骗罪拆分为两个罪名进行起诉,因此,罪名变更的形式不应当理解为一个罪名转变为另外一个罪名的简单置换,而是多种情况并存的罪名变更。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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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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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案件程序什么走?【程序】:1、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2、公检不立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直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一般是有司法鉴定的轻伤害案件,个人凭鉴定结论到法院提起诉讼。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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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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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武汉市司法援助,但是不知道怎样操作,希望有人指点一下?1、首先要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哦!司法局下设法律援助处,去那里申请。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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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甜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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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案件程序什么走?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一般而言,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会危害社会,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突出问题,笔者以科右前旗院近两年来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为蓝本,对其中的一些变化和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扬长避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直诉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公诉案件242件339人,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比2013年增多3件4人。  在受理的直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159件208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9件16人。  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9人被刑事拘留,有198人被取保候审,有7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有9人在侦查阶段曾经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其中,相对不捕4人,存疑不捕5人。  此类案件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其中,故意伤害罪44件57人 ,危险驾驶罪40件40人,交通肇事罪23件23人。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起诉168件2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31件15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8人(缓刑55人),判处拘役52人(缓刑23 人),判处管制43人,单处财产刑2人。  二、直诉案件增多的原因  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该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与上年度相比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直诉案件的增多与刑事案件整体数的增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增长和侦查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是分不开的。  1、公诉部门受理刑事案件数整体增多。近年来,在科右前旗范围内刑事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整体较之以往年度明显增多。  2、轻微刑事案件增多,比例不断上升。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最多的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从犯等,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逮捕的必要,公安机关通常对这类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直诉案件数量增多。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机关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不必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三、直诉案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直诉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侦查羁押期限过长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对诉讼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正常有序进行。  1、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或者认为未被拘留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就没事了,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或法院开庭审理时不能及时到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2、部分直诉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过长。新刑诉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由于侦查机关案多人少,大部分侦查人员忙于大案要案的侦破,而忽略了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继续侦查、起诉等环节的相关工作,致使出现多数直诉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才移送审查起诉的现象。  3、对是否采取直诉缺乏统一标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判断须办案人员凭借主观判断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这样,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和执法观念上的差异,不同的执法人员判断案件的标准、理念也不尽相同,加之,在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侦查人员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情节、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批准逮捕、有的被取保候审。这种对犯罪情节相类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http://zonghe.lsznk.com/sjwk/nws/  四、提高直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建议  直诉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增大,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直诉案件在侦查、批捕、受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强化审查批捕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着重把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拓宽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来源的主渠道,力求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不公正、不规范行为。对证据不足的提请批捕案件,应严格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而对因现实原因无法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直接向公安机关说明,防止公安机关因批捕无望,便抱着“试试”的心理而转为直诉。  2、推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的“入口”与“出口”,只有严把案件入口关,才能确保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科右前旗检察院针对以往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现的问题与矛盾,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外出考察的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暂行办法》,设置“一室三窗”对案件进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一室”即在案管部门设立侦监、公诉、自侦干警审查工作办公室,要求每周由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选派一名干警轮流到案管办坐镇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三窗”即启动批捕、起诉、自侦三个咨询受案窗口,负责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等事项。“两查一体化”审查即:案件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一体化。“一室”+“三窗”的模式改变了以往案管部门受案审查只注重程序性审查的方式,解决了案件实体性审查必须纳入受案环节审查范围,而案件管理部门限于办案力量、专业经验等不能有效开展的问题,进而解决了因实体性审查缺失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具体的统一标准  针对科右前旗范围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公、检、法三机关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制定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刑事案件批捕条件的统一标准,完善轻伤害案件公、检、法沟通机制,在慎用逮捕措施的基础上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从而达到缩减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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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看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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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与其并列的国家机构还包括: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共同组成了我们通常说的“一府一委两院”。从狭义上讲司法机关的职能就是检察(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和审判。法院: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我国设立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包括其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另外还设有专门受理专业性强、保密性要求高等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检察院:我国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严格地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国家层面称最高检,在省级层面称高检,在市和县级称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制,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在军队设立军事检察院。除此之外,从广义上讲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之中,由于是负责案件刑事侦查工作和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可以因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认为属于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也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从广义上讲,司法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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