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理事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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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婼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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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战单身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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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村委理事长职责?】http://www.sdrsks.org/ask 11月06日讯: 村委理事长职责?1,执行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带领村民推进三个文明。2,承担村庄规划与建设资金工程监管,完善村级基础和公益设施。3,听取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公证合理解决村内矛盾纠风。4,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公共事务、卫生等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反制度的人和事。5,组织开展道德模范、美丽乡村等群众性评比,开展宣传文化话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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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寄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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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农村的老百姓比较朴实,勤劳,农村大部分都是家族式的存在,一吵架都是你一群我一群的一句话说不对那就是要打群架的,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村里要找一位德高望重的人做理事长出面来化解矛盾,把事情压到一个萌芽状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就是村里的红白喜事铺张浪费,本来收入不是很高但是为了面子大摆特摆互相攀比有了理事长就能给村里制定一个规范,统一地点,统一价格,统一的消费水平,这样既节省开支又对村容村貌有了很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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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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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村委理事长的职责,是处理村里人的生活所事,比如谁家困难,需要帮助,还有什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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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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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村委理事长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执行村民大会决议; (二)向村民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村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根据本村发展需要为村民提供各项服务; (五)管理本村的资产和财务; (六)履行章程和大会授子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理事长负责经营本村业务,保障本村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理事长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村民大会报告本村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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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若殇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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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村理事长工作职责1、在村“两委”的领导下,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议,管理、督促各理事会成员开展工作;2、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活动;3、负责搞好本村新农村建设工作,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负责抓好公共事务和各项公益事业;4、做好民事调处工作,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做好家庭、邻里、干群的关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上访事件的发生;5、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户籍和人口的统计工作;6、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7、经常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8、及时做好会务公开,推进民主建设;9、抓好理事会自身建设,制定并落实理事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定期向村民代表和村民报告工作;10、及时向村“两委”汇报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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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街守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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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理事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合法经营。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准确进行本社的经营策划,掌握企业发展目标及方向。科学公正,恪尽职守,合理勤政,廉洁自律。行使以下职责: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6.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7.制定企业发展目标,确定企业发展方向,进行企业策划。 审批企业的重大事项。8.按时组织召开例会、月总结会、半年总结会和年终总结会。9.审核批准会议决议。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标准的实施情况。10.审核批准财务报表。审核批准资金走向,资金用途。11组织本社社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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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可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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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理事长的职责包括:①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全面工作;②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③签署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④签署本社成员入股证明;⑤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日常经费开支;⑥代表本社签订相关合同等;⑦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⑧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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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听的网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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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理事长职责?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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